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21號聲 請 人 吳麗善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30532-0 仟股 1 1000 002 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30533-1 仟股 1 1000 003 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1951-0 零股 1 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