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22號聲 請 人 韋瑞忠即韋陳莉蘭之繼承人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里00鄰○○路0段000○0號0樓之0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5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附表:股票 115年度除字第00022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勵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8166-8 1 1000 002 勵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8167-0 1 1000 003 勵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8168-1 1 1000 004 勵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10658-2 1 1000 005 勵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832-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