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24號聲 請 人 趙麗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股票 115年度除字第22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9306-0 1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