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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3號聲 請 人 林金典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亞洲電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亞洲電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0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佩芸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亞洲電材股份有限公司 093ND0032601-2 1 1000 002 亞洲電材股份有限公司 093ND0032602-4 1 1000 003 亞洲電材股份有限公司 093ND0032603-6 1 1000 004 亞洲電材股份有限公司 093ND0032604-8 1 1000 005 亞洲電材股份有限公司 093ND0032605-0 1 1000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