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32號聲 請 人 蔡幸芬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德碁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德碁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6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5年6月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本判決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蔡萱穎附表:股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16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德碁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87-SD-162966-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