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7號聲 請 人 陳火亮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郁筑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14969-4 1 1,000 2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14970-0 1 1,000 3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14971-2 1 1,000 4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14972-4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