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3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7號聲 請 人 陳火亮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郁筑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14969-4 1 1,000 2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14970-0 1 1,000 3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14971-2 1 1,000 4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14972-4 1 1,000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