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59號聲 請 人 王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