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53號聲 請 人 劉右麟訴訟代理人 劉澤芳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乾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乾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家慧附表:股票 115年度除字第00005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乾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2904-2 1 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