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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64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64號聲 請 人 林敬達即蔡秀霞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普生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件一】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蔡秀霞(下稱蔡秀霞)之繼承人,執有如【附件一】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9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示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本件如附件所示證券原係蔡秀霞所有,而蔡秀霞已於民國114年2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除聲請人外,尚包括林谷穎、林明潔,渠等協議由聲請人一人繼承如【附件一】所示證券,有繼承系統表、股票分配協議書、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司催卷第11-21頁)。

二、如【附件一】所示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凃庭姍【附件一】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14日兆豐股代字第1

140077號函檢附之股票明細【已經公示催告部分】(司催卷第9頁)。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