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61號聲 請 人 楊盛旭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郁筑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6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7-NX-121100-5 1 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