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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76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76號聲 請 人 曾振豐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佩瑩附表:股票 115年度除字第00007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4NX 034724-8 1 200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