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76號聲 請 人 曾振豐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佩瑩附表:股票 115年度除字第00007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4NX 034724-8 1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