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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號原 告 李宗信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代 表 人 黃三桂(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不服被告不予其所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新臺幣40,910元之原處分而起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但查,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裁判日期:2013-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