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2號原 告 張玉佩被 告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現已改制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代 表 人 陳錫霖上列當事人間攜帶應稅貨物入境匿未申報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依財政部訴願決定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14608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起訴狀所載,原告於本件遭沒入貨物(即VITAMINE400I.U. 3瓶、SUPER B-COMPLEX 14瓶)完稅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0,350元,以及合併請求損害賠償金額25萬元,合計並未逾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但查,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桃園縣○○鄉○○○路○○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