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德麟 住彰化縣○○鄉○○路○○○號
李青麟 住臺中市○○區○○○○街○○號李巧雲 住基隆市○○區○○路○○號李美月 住基隆市○○區○○路○○號李美玲 住基隆市○○區○○路○○號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2年7月18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2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