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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2 號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號原 告 許源杰上列原告因有關考銓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規定,起訴狀應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又依同法第57條第1 款規定,應記載正確之被告機關名稱。起訴狀誤列被告機關、未載明正確之當事人名稱、起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有關考銓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狀列海軍航空指揮部修補大隊為被告,惟其服務機關係海軍修護補給大隊,海軍航空指揮部係其上級機關,是被告究竟為何,尚有疑問;另原告亦未明確表明有關上半年未給獎點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6日以102 年度簡字第2 號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102 年1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上開各項,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建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裁判案由:有關考銓事務
裁判日期:201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