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行執字第2號債 權 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代 表 人 鄭淑貞債 務 人 張盼盼
章心禾章一丰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等間給付訴訟費用額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定。
二、本院調查債務人等之財產發現,債務人章心禾目前對第三人富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世貿分公司、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有股票寄託債權,又前揭第三人等之營業所所在地分別係在臺北市大安區及松山區,皆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