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6號聲 請 人 李坤鎔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損害賠償事件(案號:本院102年度簡字第4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2 條第1 項、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事件係對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惟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已經本院另行裁定移送管轄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自應由該本案訴訟之受訴法院併予管轄,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管轄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家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