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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40 號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40號原 告 彭兆熙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被 告 勞動部代 表 人 陳雄文上列原告因溢領保險給付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 年10月29日行政院院臺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於聲明中表明原處分撤銷,並於事實及理由中提到原處分之內容,但並未提出原處分書影本。是原告應補正提出原處分書影本2 份。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建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裁判案由:溢領保險給付
裁判日期:2014-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