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40號原 告 彭兆熙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被 告 勞動部代 表 人 陳雄文上列原告因溢領保險給付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 年10月29日行政院院臺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於聲明中表明原處分撤銷,並於事實及理由中提到原處分之內容,但並未提出原處分書影本。是原告應補正提出原處分書影本2 份。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建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