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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7 號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一○三年度簡字第七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馬峰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間藥害救濟法事件,對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本院一○三年度簡字第七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按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叁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裁判案由:藥害救濟法
裁判日期:201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