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7號原 告 馬峰上列原告因藥害救濟法事件,不服行政院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院臺訴字第○○○○○○○○○○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因不服行政機關即被告衛生福利部未准予藥害救濟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元之行政處分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沁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