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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司行執字第 2 號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行執字第2號債 權 人 李坤鎔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證明文件,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6條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得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為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1、2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回復原狀,雖提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救字第66 號民事裁定正本作為執行名義,惟查上開裁定係駁回債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非債務人應對債權人負有回復原狀義務之給付判決或裁定,自不得作為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14-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