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簡字第 17 號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一○四年度簡字第十七號原 告 周重華上列原告因繼承登記罰鍰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九日府訴二字第○○○○○○○○○○○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因不服行政機關即被告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所為新臺幣肆拾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裁判案由:繼承登記罰鍰
裁判日期:201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