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一○四年度簡字第二八號原 告 林艾霓上列原告因青年就業讚計畫事件,不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八日發法字第○○○○○○○○○○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查本件行政處分固係由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作成,惟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係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之委託辦理,因二機關間並無隸屬關係,依訴願法第七條規定,應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故原告應以委託機關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被告機關,始為適格,方符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茲原告於訴狀誤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為被告機關,致有程式上欠缺,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準用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項及第一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