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號原 告 全民科技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鄭雄泰(董事)被 告 勞動部代 表 人 陳雄文上列當事人間因勞保罰鍰而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原處分機關即被告民國103 年8 月21日勞局納字第00000000000 號裁處書所為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求為確認該處分無效。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並未提出向被告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向被告請求確認其無效,被告不為確答尚未逾30日),經本院於104 年1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補正,而原告於同月30日收受上開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其遽行提起本件確認原處分無效之訴訟,依前開規定,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下略)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4條前段規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建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