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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簡字第 41 號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41號上 訴 人 衛生福利部即 被 告代 表 人 蔣丙煌上列當事人間加給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4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1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05年3月2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0日,算至105年3月22日(星期二)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5年3月23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裁判案由:加給
裁判日期:2016-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