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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簡字第 50 號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50號原 告 周方慰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 表 人 何瑞芳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位在臺北市萬華區,並非本院管轄範圍。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上開規定而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遂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