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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8 號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8號原 告 陳文玲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 表 人 蔣丙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不服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裁處及衛生福利部105年度衛部法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本訴。查本件系爭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萬4597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應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而被告機關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後段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裁判日期:2016-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