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簡字第九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敏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間藥害救濟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本院一○五年度簡字第九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按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三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本院上開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