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一○六年度簡更一字第一號原 告 洪全鋒被 告 衛生福利部代 表 人 陳時中(部長)訴訟代理人 劉佳萍上列當事人間因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洪全鋒(即長弘動物醫院,開業號:南市獸開字第一五七號,業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歇業)於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本件訴訟,為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百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對被告送達撤回書狀並予被告表示意見之機會,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