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5號原 告 鄭明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間申請民事訴訟裁判費扶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仕衡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5號原 告 鄭明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間申請民事訴訟裁判費扶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仕衡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