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9號原 告 長弘動物醫院代 表 人 洪全鋒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間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6年6月9日本院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仕衡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