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號抗 告 人 歐吉秀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對於民國106年2月16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仕衡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