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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7 號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7號原 告 蔡明聰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000元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仕衡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7-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