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一○七年度簡字第二十號原 告 黃成綱上列原告因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因不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否准核退其自墊醫療核退新臺幣(下同)四萬一千九百九十元之行政處分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千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