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2號原 告 許瀚文上列原告因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 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