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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交字第 32 號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字第32號原 告 婁銘駿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 表 人 蘇福智(所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如附表所示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如附表所示裁決共52件(以下合稱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經核屬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爰依同法第237 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㈠原告所有3592-FE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分別於如

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及地點,因涉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事實,經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下稱舉發機關)於104年9月18日、104年12月21日、105年1月11日通知原告繳納停車欠費,且因無人收受而再於105年2月24日、106年10月5日辦理公示送達,並於106年11月6日郵寄出如附表所示52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

㈡原告於106 年11月28日向被告提出申訴,被告於106 年11月

29日以北市裁申字第10645992910 號函請舉發機關就原告申訴內容予以查明,舉發機關於106 年12月7 日以新北交營字第1062386299號函查復。被告認違規屬實而於106 年12月11日以北市裁申字第10645992900 號函回復原告依法裁處。原告不服,於107 年1 月4 日向被告臨櫃申請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經被告同日開立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送達原告。原告因而於107 年1 月23日提起本件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舉發機關前於104 年12月21日、105 年1 月11日將催繳函寄送至「新北市○○區○○○路○段○○○ 號9樓之3 」,惟上開地址並非原告住居所及戶籍地,以致原告無法收受催繳函,舉發機關亦不得因而認定原告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而辦理公示送達,是原處分應有違誤云云,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答辯以:㈠原告所有之系爭汽車於101 年12月19日至103 年1 月3 日間

,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地點,使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均未自行繳納停車費。經舉發機關催繳而遭原告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其後新北市政府於104 年9 月14日作出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舉發機關即於104 年9 月18日函請原告補繳停車費用,並分別於104 年12月21日、105 年1 月11日各以平信補繳通知單、雙掛號補繳通知單通知原告繳納,原告屆期仍未繳納,舉發機關則再於105年2月24日及106年10月5日辦理公示送達,並於106年11月6日填製如附表所示之52件下稱舉發通知單,上開舉發通知單均於106 年11月30日寄存送達,本件應已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㈡且依系爭汽車之車主歷史查詢及地址異動歷史查詢,系爭汽

車車主戶籍地於102 年1 月4 日至106 年12月22日登記為「新北市○○區○○○路○ 段○○○ 號9 樓之3 」,舉發機關以此送達催繳函,並無不合。原告既未依限繳納停車費用,被告自得依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各裁處罰鍰300 元(52筆共計1 萬5,600 元),原處分並無違法情事。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

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 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300 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㈡原告所有系爭汽車於如附表所示違規時間、地點,因涉有「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經舉發機關逕行舉發後,再由被告以附表所示之原處分裁處罰鍰等情,有違規查詢報表、原處分書及送達證書、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04年9月18日新北交營字第1041773608號函、催繳單查詢結果、採證照片、舉發通知單及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見本院卷一第88 至92頁、第113至166頁、第174頁、第176頁、第180至193頁、第202至252 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應認係真實。

㈢原告雖主張舉發機關催繳函寄送地址並非其戶籍地及住居所,致未於期限內繳納停車費云云。惟查:

⒈按「汽車車身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

位、引擎、車架、車身、頭燈等設備或使用性質、顏色、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此所登記之車籍資料,目的在於確保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動態之掌握,屬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之行政管理措施。復按交通部公路總局另訂定「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及駕駛人駕籍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作業注意事項」,該注意事項第1 條規定:「車主、駕駛人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之車輛牌照、駕駛執照,係以戶籍地址為登記地址;基於社會現況及便民原則,並因應車主、駕駛人需要及行政程序法第72條合法送達處所規定,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籍及駕籍檔中增列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及相關機關各項便民服務通知事項、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法令規定之行政文書寄達,特訂定本注意事項。」可知有關汽車所有人之各項通知,應向公路監理機關所登記之「車籍地址」為送達,如車主曾向監理機關申請增設「通訊地址」,則應優先向該「通訊地址」為送達,以利處理關於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等法令規定之行政文書。

⒉經查,原告前曾以系爭系車向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核發身

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編號:0000000000號,下簡稱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並使用該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於新北市路邊收費停車場停車,惟該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因原告將戶籍遷出新北市,而經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於101年12月4日註銷,然原告仍於101 年12月5日至103年1月3日間,仍持續使用該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於新北市路邊停車收費停車場停車(即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為免費停車),嗣經舉發機關於104年5月12日以新北交營字第1040802824號函向原告催繳應繳納之停車費,而該催繳通知單係分別寄達原告之戶籍地即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4 樓及通訊地新北市○○區○○○路○段○○○號9樓之3,且均為寄存送達,此有上開函文及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舉發機關雖曾向以上開二址對原告寄達催繳通知單,惟既經原告就舉發機關所為之催繳通知,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就上開催繳通知之行政處分,自屬尚未確定。

⒊嗣新北市政府於104年9月14日作出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

而駁回原告之訴願,再經舉發機關即於104年9月18日函請原告補繳停車費用,並分別於104 年12月21日、105年1月11日各以平信補繳通知單、雙掛號補繳通知單通知原告繳納,原告屆期仍未繳納,舉發機關則再於105 年2月24日及106年10月5 日辦理公示送達,此均為兩造所不爭。惟原告主張上開舉發機關於104年9月18日之函文雖係寄達原告之戶籍地即「臺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4樓」,惟於行政訴訟上訴期滿後,舉發機關雖另分別於104年12月21日、105年1月11日寄送催繳單,然未以原告之戶籍地即「臺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4樓」為送達地,而係寄達「新北市○○區○○○路○段○○○號9樓之3」,因原告未收到,舉發機關並於105年2月14日辦理公示送達,均非屬合法云云。經查,系爭汽車係於99 年8月20日起過戶登記至原告名下,而於同年8月24 日即增設通訊地址於「新北市○○區○○○路○段○○○號9樓之3」,復於106年12月22日申請撤銷該址,迄今則無另行增設通訊地址之紀錄,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107年4月26日北市監車字第1070058562號函及所附之汽車異動歷史查詢1 份(見本院卷二第35、36頁),是以原告雖於101年11月22 日已將戶籍遷入「臺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4樓,有戶籍資料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9頁),惟並未向監理機關申請變更上開增設之通訊地址,是舉發機關於104年12月21日及105年1月11 日將催繳函之行政文書,向上開原告所增設之「通訊地址」送達及為公示送達,應認係屬合法,故本件舉發機關已完成催繳之程序,且原告仍未依規定繳納停車費等情,應堪認定。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所有系爭汽車於如附表所示違規時間、違規地點,因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與事實,舉發機關及被告依行為時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而為舉發及處罰,認事用法尚無違誤,原告以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附予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98 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9、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3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亮彰附表:

┌─┬─────┬────┬─────┬──────┬───────────┬─────┐│編│裁決書字號│裁決日期│違規時間 │ 違規地點 │ 違反法條 │ 裁決內容 ││號│ │(民國)│(民國) │ │ 違規事實 │(新臺幣)│├─┼─────┼────┼─────┼──────┼───────────┼─────┤│1 │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3年01月 ○○○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元 ││ │第22-1CP32│月04日 │03日08時42│ │56條第2項 │ ││ │3917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2 │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3年01月 ○○○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元 ││ │第22-1CP32│月04日 │03日16時00│ │56條第2項 │ ││ │3916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3 │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12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元 ││ │第22-1CP32│月4日 │06日16時56│ │56條第2項 │ ││ │3915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4 │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11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第22-1CP32│月4日 │29日07時04│ │56條第2項 │ ││ │3914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5 │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11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第22-1CP32│月4日 │29日16時14│ │56條第2項 │ ││ │3913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6 │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11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第22-1CP32│月4日 │28日07時08│ │56條第2項 │ ││ │3912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7 │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11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第22-1CP32│月4日 │28日14時19│ │56條第2項 │ ││ │3911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8 │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11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第22-1CP32│月4日 │27日16時54│ │56條第2項 │ ││ │3910號 │ │分 │ │在設有禁止停車標線之處│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9 │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11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第22-1CP32│月4日 │27日14時45│ │56條第2項 │ ││ │3909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10│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11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元 ││ │第22-1CP32│月04日 │26日07時18│ │56條第2項 │ ││ │3908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11│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11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元 ││ │第22-1CP32│月04日 │25日16時46│ │56條第2項 │ ││ │3907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12│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11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元 ││ │第22-1CP32│月4日 │22日07時13│ │56條第2項 │ ││ │3906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13│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11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第22-1CP32│月4日 │22日11時20│ │56條第2項 │ ││ │3905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14│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11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第22-1CP32│月4日 │21日13時51│ │56條第2項 │ ││ │3904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15│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11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第22-1CP32│月4日 │21日07時24│ │56條第2項 │ ││ │3903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16│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11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第22-1CP32│月4日 │20日07時22│ │56條第2項 │ ││ │3902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17│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11月○○○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第22-1CQ05│月4日 │19日17時18│樟樹一路 │56條第2項 │ ││ │2155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18│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11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第22-1CP32│月4日 │19日07時13│ │56條第2項 │ ││ │3901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19│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11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元 ││ │第22-1CP32│月04日 │14日17時32│ │56條第2項 │ ││ │3900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20│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11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元 ││ │第22-1CP32│月04日 │11日17時20│ │56條第2項 │ ││ │3899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21│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11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元 ││ │第22-1CP32│月4日 │11日07時51│ │56條第2項 │ ││ │3898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22│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10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第22-1CP32│月4日 │17日07時16│ │56條第2項 │ ││ │3897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23│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10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第22-1CP32│月4日 │11日13時13│ │56條第2項 │ ││ │3896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24│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10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第22-1CP32│月4日 │03日08時31│ │56條第2項 │ ││ │3895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25│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10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第22-1CP32│月4日 │01日13時18│ │56條第2項 │ ││ │3894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26│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09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第22-1CP32│月4日 │18日14時04│ │56條第2項 │ ││ │3893號 │ │分 │ │在設有禁止停車標線之處│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27│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09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第22-1CP32│月4日 │11日07時23│ │56條第2項 │ ││ │3892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28│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09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元 ││ │第22-1CP32│月04日 │11日07時07│ │56條第2項 │ ││ │3891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29│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09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元 ││ │第22-1CP32│月04日 │10日07時15│ │56條第2項 │ ││ │3890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30│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09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元 ││ │第22-1CP32│月4日 │10日12時44│ │56條第2項 │ ││ │3889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31│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09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第22-1CP32│月4日 │09日17時02│ │56條第2項 │ ││ │3888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32│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09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第22-1CP32│月4日 │06日11時56│ │56條第2項 │ ││ │3887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33│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09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第22-1CP32│月4日 │06日07時11│ │56條第2項 │ ││ │3886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34│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09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第22-1CP32│月4日 │05日11時42│ │56條第2項 │ ││ │3885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35│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09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元 ││ │第22-1CP32│月04日 │05日07時42│ │56條第2項 │ ││ │3884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36│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09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元 ││ │第22-1CP32│月04日 │04日07時24│ │56條第2項 │ ││ │3883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37│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09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元 ││ │第22-1CP32│月4日 │04日17時14│ │56條第2項 │ ││ │3882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38│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08月○○○區○○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第22-1CQ05│月4日 │29日18時45│ │56條第2項 │ ││ │2154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39│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07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第22-1CP32│月4日 │15日15時57│ │56條第2項 │ ││ │3881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40│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07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第22-1CP32│月4日 │15日07時05│ │56條第2項 │ ││ │3880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41│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06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第22-1CP32│月4日 │28日18時09│ │56條第2項 │ ││ │3879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42│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06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第22-1CP32│月4日 │28日07時21│ │56條第2項 │ ││ │3878號 │ │分 │ │在設有禁止停車標線之處│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43│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06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第22-1CP32│月4日 │27日18時30│ │56條第2項 │ ││ │3877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44│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06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元 ││ │第22-1CP32│月04日 │06日18時03│ │56條第2項 │ ││ │3876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45│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05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元 ││ │第22-1CP32│月04日 │22日17時27│ │56條第2項 │ ││ │3875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46│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05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元 ││ │第22-1CP32│月4日 │21日17時38│ │56條第2項 │ ││ │3874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47│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05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第22-1CP32│月4日 │16日16時06│ │56條第2項 │ ││ │3873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48│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05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第22-1CP32│月4日 │03日18時09│ │56條第2項 │ ││ │3872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49│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05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第22-1CP32│月4日 │01日16時02│ │56條第2項 │ ││ │3871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50│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04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 元││ │第22-1CP32│月4日 │15日17時44│ │56條第2項 │ ││ │3870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51│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2 年04月○○○區○○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元 ││ │第22-1CP32│月04日 │01日09時08│ │56條第2項 │ ││ │3869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52│北市裁罰字│107年01 │101 年12月○○○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罰鍰300元 ││ │第22-1CP32│月04日 │19日16時41│永安南路1,2 │56條第2項 │ ││ │3868號 │ │分 │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 │ │ │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18-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