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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17 號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7號原 告 張天仇

張旭蓮張丹鳳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衛生福利部間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 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日5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裁判日期:201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