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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他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他字第1號抗 告 人 粟振庭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2日108年度他字第1號命抗告人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但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208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法院所為之決定,經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固不得自由撤銷,然屬於訴訟上指揮之裁判,即許自由註銷,亦與當事人之利益無礙,並使訴訟易於進行。

二、另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是就本案訴訟准予訴訟救助,其效力自及於受訴法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及其相關裁定之抗告程序(最高法院106年度裁字2225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間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月2日以107年度救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付訴訟費用。嗣上開訴訟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6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33號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而於108年7月22日以108 年度他字第1號裁定抗告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5,000 元。嗣抗告人對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本院再於108年8月12日裁定命抗告人補繳抗告費用1,000 元,抗告人嗣就該命補繳抗告費用之裁定,具狀聲請聲明異議,此有抗告人108 年9月9日聲請聲明異議狀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抗告人就本案訴訟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既及於本件抗告程序,本院上開命抗告人補繳抗告費用1,00

0 元之裁定即有違誤,且其性質屬於訴訟上指揮之裁定,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08 條但書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裁判日期:2019-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