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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12 號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2號上 訴 人 陳繡真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宜蘭縣政府間國民年金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5 月17日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查本件上訴(併聲請訴訟訟救助),上訴人僅以電子郵件信箱傳送上訴狀,並未於上訴狀內親自簽名或蓋章,致有程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二、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另行提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上訴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裁判案由:國民年金法
裁判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