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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21 號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1號原 告 海軍一三一艦隊法定代理人 曾安國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杜晨陽間請求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因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項第3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宜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裁判日期:20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