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2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胡清誥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3日所為10
9 年度簡字第22號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