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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司行執字第 9 號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行執字第9號債 權 人 李麗芳債 務 人 張和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證明文件,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項、第6 條第1 項規定甚明。又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30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然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及其確定證明書正本)。經本院於109年5月28日命債權人5日內補正執行名義,該執行命令已於109年6月16日送達債權人,有警局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影本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