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4號原 告 蘇宦瑲上列當事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本法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撤銷假釋得聲明異議之案件,得於修正施行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本法規定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亦為民國109 年7 月15日修正施行之監獄行刑法第153 條第3 項定有明文。而所指「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參酌同法第134 條第1 項規定,應係指「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二、查,本件原告因不服法務部民國108 年4 月25日法授矯教字第10801026400 號函撤銷假釋處分(見本院卷第10頁),而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核屬監獄行刑法第153 條第3 項所定於108 年12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撤銷假釋得聲明異議之案件。查原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906 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而於101 年3 月17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且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107 年2 月1 日以10
7 年度聲字第165 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107 年2月6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再因另犯公共危險罪經判刑確定,並經撤銷假釋及保護管束,而於109 年10月23日入臺灣屏東監獄(下稱屏東監獄)服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原告現於屏東監獄執行中,此亦有原告行政訴訟狀上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收容人書狀核轉章戳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0頁及本院限閱卷)。揆諸前開規定,其本件撤銷假釋事件自應由監獄所在地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