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再字第3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李國精相對人即再審被告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代 表 人 劉美慧上列當事人間涉訟輔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8日所為110年度簡再字第3號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