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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再字第 3 號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再字第3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李國精相對人即再審被告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代 表 人 劉美慧上列當事人間涉訟輔助事件,抗告人聲請退還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8日以110年度簡再字第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不服而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裁判案由:涉訟輔助
裁判日期:202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