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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16 號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6號原 告 粟振庭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 表 人 蘇福智訴訟代理人 蕭文君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交通裁決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通知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亦有明定,而此規定,依同法第236 條等規定,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

0 年5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宜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引鳳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等
裁判日期:202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