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1號原 告 粟振家訴訟代理人 粟振庭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 表 人 蘇福智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通知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定,而此規定,依同法第236條等規定,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
0 年3 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宜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引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