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0號原 告 陳奎璋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訴訟,經本院士林簡易庭以110 年度士簡字第633 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係因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宜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引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