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3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祥瑀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代 表 人 高鎮文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集會遊行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1年9月8日(本院收文日),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加徵裁判費2分之1;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為適用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之上訴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同法107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予以補繳,逾期未予補繳或未完全補繳,本院將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强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