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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監簡字第 6 號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6號原 告 蘇士瑋上列原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第236條、第107 條第1項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即因監獄行刑所生之公法爭議),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免除強制戒治處分,顯係因監獄行刑所生之公法爭議,而提起行政訴訟,且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前揭規定,則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11年11月28日以111年度監簡字第6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該裁定並已於111 年12 月2日送達原告,有裁定及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34至36、42頁)。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1,000 元,此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查詢清單足憑(見本院卷第44至52頁)。

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裁判日期:2022-12-26